《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管理办法

202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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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方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全日制学生均按本《标准》进行测试,每个年级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严格按照《标准》测试的要求,加强对测试人员的培训和测试器材的检测,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真实反映学生体质健康的状况。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体育部职责

1.负责《标准》的测试,每学年的9-11月份将分别对全院的个年级进行体质测试,并对成绩进行评定、汇总、归档和上报等。

2.对于《标准》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体育部应于每年12月底前进行补测。

3.组织相关测试人员的培训和做好测试场地、设施、器材和准备工作。

4.制订学年《标准》实施工作计划。

5.定期召开会议,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

6.每学年组织对《标准》实施结果进行专题研讨。

7. 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部署,安排实施《标准》,并及时将测试结果报送至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第五条 院医务室负责提供因病、残免予执行《标准》学生的证明工作。

第三章  测试项目

第六条  《标准》测试项目为项,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选测项目,由体育部在测试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1. 必测项目项:身高体重、肺活量50米跑、立定跳远

2. 选测项目项:

 ①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②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

第四章 测试与评分标准

第七条 测试前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提高测试时间的利用率,保证测试效果。

第八条 《标准》的各项测试方法均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条《标准》的测试每年测试工作在体育部统一安排下,由体育教师负责组织测试;院医务室负责现场医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等级评定与登记

第十条 各测试项目成绩由体育部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一条 每年测试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由体育部妥善保存,专人负责收集和统计资料,并定期归入学院的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在本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则本年度年评定等级不及格。

第十三条测试成绩、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以便指导学生科学、合理的锻炼。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学生达到《标准》合格者,纳入评优、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五条 因病或残疾学生,填写《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并附三甲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相关部门核准后,可免于执行《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十七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